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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白××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043号原告白××,农民。被告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白××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