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白××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043号原告白××,农民。被告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白××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