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金与方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方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997号原告魏金,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方仁斌,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诉被告方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以被告方仁斌非本案的债务人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元,由原告魏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