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43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庆阳。被告王某。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