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XX与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余XX,男,194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龙凤小区院内。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XX,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老游乐园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XX与被执行人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00元(含执行费29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