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民诉被告莱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民,莱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900号原告:王德民,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莱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民诉被告莱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德民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盛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