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韩飞雄、杨桃英、张勇、张瑞东、张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韩XX,杨XX,张X,张XX,张XXX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590-2号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张家塔村委二楼。负责人杨林,任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韩XX。被告杨XX。被告张X。被告张XX。被告张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韩XX、杨XX、张X、张XX、张X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XX在X村的土地分红款予以保全,并以XX所有的陕K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XX在X村土地分红款予以停止支取。对XX所有的陕K**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XX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XX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XX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乔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