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书菊与刘向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菊,刘向阳,赵清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田书菊,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崔春彦,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向阳,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赵清华,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仲国,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菊诉被告刘向阳、赵清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书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田书菊负担。审 判 长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邢 杨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晨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