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任有华与魏润兰、施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有华,魏润兰,施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402号原告任有华,男。委托代理人夏成伟。被告魏润兰,女。被告施小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有华与被告魏润兰、施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润兰涉嫌犯罪被宁化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侦查。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明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