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金立永与鹤山市丰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立永,鹤山市丰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刘英杰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立永,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丰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樊邦扬。原审第三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陆致成。原审第三人:刘英杰,男,住台湾台北县。上诉人金立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丰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刘英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书面通知金立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金立永至今未予交纳案件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金立永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立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