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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维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757号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百伟,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