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辅生与罗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辅生,罗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辅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罗汪峰,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罗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汪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汪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罗汪峰收入131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