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小凯诉刘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15号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