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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特28号申请人刘桂芬,女,1956年01月12日出生。申请人胡正英,女,1980年04月26日出生。申请人胡小流,女,1982年01月21日出生。申请人胡建军,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桂芬、胡正英、胡小流、胡建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刘小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桂芬、胡正英、胡小流、胡建军因法定继承纠纷经重庆市铜梁县旧县镇箭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胡朝华(申请人刘桂芬之夫,申请人胡正英、胡小流、胡建军之父)生前与其妻刘桂芬共有的乡村房屋一套由当事人胡建军一人所有,当事人胡正英、胡小流自愿放弃对胡朝华在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的继承权,当事人刘桂芬自愿放弃对胡朝华在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的继承权,并自愿将期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给当事人胡建军。2、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自各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桂芬、胡正英、胡小流、胡建军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