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326号原告严某,村民。被告王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