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屈刚强与孟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刚强,孟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6-1号申请执行人屈刚强,村民。被执行人孟仓,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孟仓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仓至今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仓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刚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