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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梅诉被告曹新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曹新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35号原告:张桂梅,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曹新节,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梅诉被告曹新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梅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桂梅承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