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梅诉被告曹新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曹新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35号原告:张桂梅,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曹新节,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梅诉被告曹新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梅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桂梅承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