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醒文与唐猛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醒文,唐猛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483号原告黄醒文。被告唐猛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醒文诉被告唐猛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醒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醒文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醒文撤回对被告唐猛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黄醒文负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涵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