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387号原告:冯某某,男,195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5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弓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