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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程何秀与豆明霞、赵玉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何秀,豆明霞,赵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程何秀,农民。被执行人豆明霞,农民。被执行人赵玉顺,农民。申请执行人程何秀与被执行人豆明霞、赵玉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何秀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