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249号原告:孟某某,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