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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249号原告:孟某某,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