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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73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