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群勇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