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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群勇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