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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世明与王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明,王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明,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部队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殿国,男,1953年9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徐世明与被执行人王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8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5800.00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李云丰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