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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许震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皛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震宇,王皛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904号原告许震宇,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皛晶,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震宇与被告王皛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震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恺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