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陈某,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勤虎、张松婷,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某,女,1991年6月3日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安东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勤虎、张松婷,被告芮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芮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12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芮某经常在外借钱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芮某离婚。被告芮某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12月1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芮某经常在外借钱产生债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原系同学关系且系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为深厚。现双方因芮某在外借款问题发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只要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注意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相互信任及注意处理好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陈某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离婚。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