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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敏捷诉上海川香演义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敏捷,房拥军,上海川香演义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敏捷,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唐勇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拥军,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香演义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75-8号703B室。法定代表人周梦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敏捷、上诉人房拥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川香演义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本案,但上诉人房拥军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房拥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峥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审 判 员  赵喜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