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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成之杰商贸有限公司,长春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成之杰商贸有限公司,长春顶津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02726号原告:长春市成之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钻石城3栋110号法定代表人:顾玉杰。被告:长春顶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五路以东、铁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赖清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成之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成之杰商贸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