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玉林与梁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林,梁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226号原告何玉林。委托代理人何小龙。被告梁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林与被告梁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林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7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