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032号原告钱某甲,男。被告钱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