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开志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69号原告黄开志。委托代理人黄意民,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志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