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志刚、高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余志刚,高海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399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刚,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高海军,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志刚、高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