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俊根与李上辉、谢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根,李上辉,谢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804号原告:蔡俊根。被告:李上辉。被告:谢华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根与被告李上辉、谢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俊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蔡俊根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