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俊根与李上辉、谢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根,李上辉,谢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804号原告:蔡俊根。被告:李上辉。被告:谢华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根与被告李上辉、谢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俊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蔡俊根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