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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9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岩松自然资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9执18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臣熙,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被执行人岩松,男,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西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云0829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岩松缴纳罚款4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岩松于2016年3月9日缴纳罚款350.00元。剩余的罚款128.00元,因被执行人岩松生活困难,享受低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西森公林罚决(2015)第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