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舒玉华与中通顺昌通讯建设有限公司、肖学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玉华,中通顺昌通讯建设有限公司,肖学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24号原告:舒玉华。被告:中通顺昌通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玉玺被告:肖学岭,系党寿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中通顺昌通讯有限公司、肖学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舒玉华负担。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瑞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