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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杨志恒杨志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志恒杨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周战,局长。被执行人杨志恒杨志恒,男,汉族,藤县人,个体户,住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04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志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藤工商公处字(2015)211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志恒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濛江信用社帐户41×××98有38996.62元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志恒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濛江信用社帐户41×××98的存款24750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开户行:藤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40×××3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陈国华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