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叶洪文、王兴学与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学,叶洪文,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213号原告王兴学,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叶洪文,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法定代表人马丽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婷婷,公司员工,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学、叶洪文与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学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兴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兴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