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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雕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雕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雕,男,1992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2013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崇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雕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川018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雕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雕撤回上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