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77号原告朱某某,女,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