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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贺花兰与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花兰,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贺花兰。被执行人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花兰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支付贺花兰109586.5元。支付贺花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9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贺花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