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开通、田秀琴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通,田秀琴,刘腾腾,刘某,王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394号原告刘开通。原告田秀琴。原告刘腾腾。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王少英,女,系刘腾腾母亲。原告王少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通、田秀琴、刘腾腾、刘某、王少英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通、田秀琴、��腾腾、刘某、王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晶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