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薇娉与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岛酒店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娉,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岛酒店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193号原告李薇娉,女,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崔翔,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岛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196162。法定代表人张乐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东,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治珍,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薇娉与被告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岛酒店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薇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薇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薇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薇娉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