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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715号原告潘××,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