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715号原告潘××,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