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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8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