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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金红姬等于朴桂月等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信玉,金红姬,郑虎林,朴桂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6号申请执行人崔信玉,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红姬,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郑虎林,男,朝鲜族,无职业,原住延��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朴桂月,女,朝鲜族,无职业,原住延吉市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虎林、朴桂月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崔信玉、金红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虎林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河南街林海路XXX,产权证号为XXX号,产籍号XXX号,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金红姬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金红姬可持本裁定书到延吉市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