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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700号原告樊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