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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某林与曾某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林,曾某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35号原告姚某林,女。被告曾某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林与被告曾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蓝山县民政局自愿协商离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林承担。审判员  罗周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