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某林与曾某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林,曾某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35号原告姚某林,女。被告曾某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林与被告曾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蓝山县民政局自愿协商离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林承担。审判员 罗周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