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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敏、薛雁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敏、薛雁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高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李勇被告:王敏、薛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薛雁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