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敏、薛雁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敏、薛雁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高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李勇被告:王敏、薛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薛雁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