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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谢丰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君,谢丰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君。被执行人谢丰竹,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王晓君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谢丰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协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君申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