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建超与被告员帮紧、董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超,员帮紧,董存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胡建超,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博文,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员帮紧,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存存,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建超与被告员帮紧、董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员帮紧、董存存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建超诉称:被告员帮紧以石子场周转为由,分两次从其处借款76500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65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4500元按月息1.2分,本金32000元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原告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员帮紧出具的借条2份。拟证实被告员帮紧借款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员帮紧、董存存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员帮紧以其石料场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共借原告76500元,即:2014年12月20日借44500元(月利率1.2分),2014年12月22日借32000元(月利息3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员帮紧与被告董存存系夫妻关系,上述2宗借款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员帮紧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间借款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原告借款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32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现原告请求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借款44500元,双方约定月息1.2分均符合法律规定。该两笔借款,虽系被告员帮紧从原告处所借,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员帮紧、董存存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建超借款76500元及利息(借款44500元按1.2分自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借款32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学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