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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新国、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李新国,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许永山,蚌埠市新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国。委托代理人:杨家桥,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以下简称沧州昌骅运输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新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物流公司)。上诉人王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被上诉人李新国委托代理人杨家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信阳市运输集团光山客运公司所有的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客运公司,但原审仅有王军作为当事人,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应军审 判 员  孙如意代理审判员  朱宝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瑞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认定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